資料來源──152期(2001.8)現代保險雜誌「理財與節稅」單元

目前信託、銀行、保險以及證券,已經成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中,不論是信託或是人壽保險,其契約的最終利益,都是由信託或是壽險的受益人享有。但究竟信託和保險有什麼差別?兩者應如何搭配使用,才能使受益人既享受到稅法上的最大優惠,又能受到最好的照顧呢?

整體上而言,將保險和信託結合在一起,可產生理財及節稅效果,其主要原因在於兩者可以說是互補性的「商品」,兩者的互補性如--信託移轉財富,保險移轉風險;信託過濾財產風險,保險分散財務風險;信託強調投資理財,保險偏重儲蓄理財;信託有節稅的空間,保險有免稅的優惠……等。

或者可以說,信託可以阻止信託委託人、信託人或是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的追償,而人壽保險也可以切斷國家(也就是以全國人民為債權人)對保險金的追償。所以,如果有一筆財產能夠以信託和保險二種方式交叉處理,其實也就是免除掉了國家或是一般私人的追償,將可以使得受益人享受到最大的利益與照顧。

例如由要保人(例如父母)先將全部的保險費成立信託,並且由受託人按期繳交保險費,如此,縱使要保人日後的財務狀況發生問題,任何的債權人原則上都不能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也就不致於發生繳不出保險費的情形。

 或者是先將保險金成立信託,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時,由受託人依據委託人的意思管理處分保險金(例如用於支付遺產稅或照顧未成年子女),既可以使受益人真正享受到信託財產的利益,各繼承人之間也不致於因為保險金而起紛爭,或者是發生不肖的受益人浪費、揮霍保險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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