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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日前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明定因行駛於道路上的動力機械,包括免投保的農業機械等,若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殘廢或體傷者,受害人都可獲強制車險的理賠。
保險局強調,這是因為過去常發生未投保強制車險的車輛造成民眾死傷的理賠爭議不斷,所以才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訂定適用的汽車範圍及種類。即日起除動力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30公里以下同時重量在40公斤以下的動力車輛外,幾乎所有車輛都在強制車險保障範圍內。
「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內容指出,汽車的範圍包括,公路法第2條第8款規定的汽車;行駛道路的動力機械,所謂動力機械是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的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的機械;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的陸上動力車輛。
不過保險局強調,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的陸上動力車輛並不包括,例如:1.依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的動力式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3.最高時速每小時30公里以下且重量(含電瓶,但不含附載的人或物)在40公斤以下的其他動力車輛。
至於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汽車種類則包括公路法第2條第8款規定的汽車,不過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的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不算在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的動力機械;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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