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於5年前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填寫要保書時沒有誠實告知自己罹患B型肝炎,她很擔心未來若發生事故住院,保險公司不會理賠,於是打電話到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消費者服務中心顧問表示,依黃小姐的案例,雖然投保前黃小姐沒有將自己已罹患B型肝炎的事實告知保險公司,但已投保5年來看,將來保險公司無權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黃小姐的醫療險契約。

但是,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也就是說,將來黃小姐若因為B型肝炎所引發的疾病,如肝功能衰竭、肝癌等,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其實,有部分保險業務員為了業績,有時會告訴客戶和保險公司睹一下,先隱瞞病情,2年後保險公司就拿保戶沒輒了。這樣的作法令人難以苟同且誤導保戶,因為除了契約訂立2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告知不實,保險公司除了拒賠還可以解除契約,甚至不用退還保戶已繳的保費。而依黃小姐的例子,雖然事過2年,但是因該項疾病所引發的疾病,仍不在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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