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生活的獨立、自我意識的覺醒,過去為子女、家庭忍受不幸福婚姻的女性,已漸減少,這從離婚率逐年攀升可看出端倪。根據統計,台灣地區平均每天有470對新人結婚、178對夫妻離婚,結婚率不僅年年降低,離婚率更是逐漸提升。

婚姻關係結束,對原先已購買的保險契約的效力,是否會有影響?另外,好聚好散的情況雖然常見,但夫妻離異後反目成仇,甚至為爭奪財產、子女監護權而對簿公堂的案件更是時有所聞,在這種狀況下,夫妻彼此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壽險保單,又該如何處理?

首先,關於契約效力的問題,不論是先生幫太太或太太幫先生買的保險,只要在投保當時雙方具有配偶的保險利益關係,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結束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後,壽險保單仍可繼續有效。

但若是連生保單或家庭型保單可就不同了。連生保單是以夫妻共同投保為計費基礎,所以,當兩人婚姻關係破滅後,保單就會失效;而有些家庭型保單條款規定當夫妻離婚後,附加被保險人中的配偶的保險權益就會失效。另外,原本只有要保人有提出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被保險人只是關係人是無權變更契約。但因考量反目成仇的夫妻的一方若心生歹念,身為被保險人的一方,恐有遭遇不測的風險,因此民國90年保險法修訂時,特別在保險法第105條增訂,被保險人得隨時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的申請。所以如果不願意繼續當被保險人時,只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要保人就可以了。

資料來源--第180期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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